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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货车非法载人坠下山沟致12死,17个单位20名党员干部建议追责!(2021年安徽)

洋柒郞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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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太湖县“2021•9•5”货车翻坠重大事故

2021年9月5日14时40分许,安庆市太湖县百岭黄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百谷岭路下坡行驶至急弯处,坠入山沟后翻车,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

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张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百谷岭路急弯陡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系统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坠入山崖侧翻。事故的间接原因为事故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使用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违法载人;违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改装,在事故车辆车厢栏板上加装护栏;在明知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仍冒险驾驶车辆在急弯陡坡道路行驶;乘车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反规定在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车厢乘坐。事发路段未按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降低道路建设标准。事发路段平纵面技术指标均未达到四级公路设计标准,事发路段未在急弯、陡坡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过程存在造假,未发现事故车辆栏板存在改装;地方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调查报告指出,1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家企业和9名企业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对安庆市7个单位和14名干部、宣城市3个单位和6名党员干部进行追责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一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地区综合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切实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重中之重,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服务供给,着力保障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需求。深入调研农村安全工作现状,强化对农村地区总体安全工作的指导。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安全保障基础。安庆市和太湖县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农村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农业农村安全发展规划,完善农村安全管理制度。立足本地实际,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三是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村民组作用,深入田间地头针对农村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创新宣传手段,让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深植群众心中。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继续开展全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针对农村地区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问题,要深入查找问题根源。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群防”手段,大力提升安全执法检查质量和成效,加大对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全面排查整治交通安全隐患,立即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安庆市太湖县“2021•9•5”货车翻坠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9.5事故调查组)


目录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2.善后处置情况

(三)事故车辆情况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五)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情况

1.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

2.牛镇镇人民政府

3.太湖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4.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5.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7.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

8.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六)事发路段情况

(七)天气情况

(八)现场勘察情况

(九)项目许可审批情况

1.项目立项、资金审批情况

2.项目规划、审批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单位存在问题

1.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

2.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3.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4.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二)有关部门存在问题

1.太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太湖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3.太湖县交通运输局

4.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5.太湖县公安局

6.太湖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7.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9.广德市公安局

10.安庆市交通运输局

11.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12.安庆市公安局

(三)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存在问题

1.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

2.牛镇镇党委、政府

3.太湖县委、县政府

4.广德市人民政府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三)有关责任人员

1.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四)有关责任单位

(五)移交处理人员

(六)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五、主要教训

(一)农村安全生产基础薄弱

(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不到位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地区综合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

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安全保障基础

三是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2021年9月5日14时40分许,安庆市太湖县百岭黄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祥驾驶一辆皖P2A861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百谷岭路下坡行驶至急弯处,坠入山沟后翻车,事故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197.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批示要求,要抓紧查明原因,厘清具体责任,依规依法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全面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决不能再出闪失。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家属安抚,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追究事故责任,深刻汲取教训,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任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部长黄明批示要求,彻查原因,从根本上采取整改措施,坚决遏制多发高发势头,下决心改变这种被动局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成立了安庆市太湖县“2021•9•5”货车翻坠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省安委会专职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以及安庆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省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选派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先后调阅了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大量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安庆市太湖县“2021•9•5”货车翻坠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9月5日5时许,张某祥驾驶皖P2A861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龙湾坳租住房屋出发,沿着省道S343和县道X062到天桥村天桥加油站附近接到11名茶场作业工人,之后从天桥加油站沿着县道X062和省道S343返回,中途接到另外2名茶场作业工人。在上山途中,张某祥察觉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异常,到达茶园后,张某祥给修车工人打电话未接通,车辆未修理。中午,因为下雨,张某祥和工人在茶场工棚躲雨休息。下午14时17分许,降雨停止,由于茶场不适合继续进行除草作业,张某祥便驾驶自己的轻型栏板货车载着工人下山,在行驶至百谷岭路下坡急弯处(K0+394.5),车辆失控坠入路边山崖并侧翻,造成12人死亡,2人受伤。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1.应急救援情况

9月5日15时17分,太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牛镇镇龙湾村发生翻车坠崖事故。110指挥中心指令牛镇派出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县消防大队出警。15时45分,牛镇派出所民警接2名牛镇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同车赶到事故现场,与先期到达的村民、镇森林扑火队一起,搜寻坠崖人员,并将2名伤者送往牛镇镇码头。15时50分,太湖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16时许,太湖县交通运输局指令县港航海事中心调度快艇协助事故救援工作。16时15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干警赶到现场,对事发路段进行交通管控。16时40分许,太湖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调派牛镇周边派出所及交管大队警力增援。17时许,县消防大队指战员到达事故现场,携带山岳救援装备剪、铗、锯等专业装备除去影响救援的树木等障碍物,保障救援现场安全。用担架陆续将被搜寻到的坠崖伤员抬上路面安全区域。17时31分,太湖县医院120救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17时40分,太湖县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参与现场秩序维护和指挥交通等工作。17时48分,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同志赶到花亭湖旅游码头,参与伤员的转运工作。18时14分,13名坠崖人员均被救出,经现场救护人员评估,11人宣布临床死亡。18时22分、18时30分,2名伤者运送至太湖县人民医院实施抢救。1名伤者因抢救无效,于当晚19时28分被宣布临床死亡。20时许,安庆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达事故现场,市宣传、公安、应急、交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陆续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21时许,遇难者遗体被转送至太湖县殡葬管理中心,现场救援结束。

事故发生后,太湖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县长为指挥长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7个专项工作组(现场救援、医疗救护、综合协调、善后处置、舆情引导、社会稳控、事故调查)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

安庆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在接报事故信息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协调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同志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主要负责人等在接报事故信息后均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安庆市、太湖县做好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工作。

2.善后处置情况

9月6日,太湖县委县政府及时传达贯彻并落实省市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对事故善后工作进行部署。按照“一户一专班”的方案,分别建立工作专班,对每户遇难者家属进行慰问和安抚。9月7日,12户遇难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9月9日,本次事故中所有逝者殡葬工作全部完成。10月10日,伤者经太湖县人民医院治愈出院。

事故发生后,在应急管理部工作组和省、市指导下,太湖县委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善后处置稳妥有序;各级事故信息流转顺畅,上报及时准确;能够及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负面舆情。

(三)事故车辆情况

皖P2A861号轻型栏板货车,品牌:北京牌,型号:BJ2034HHT32,车辆识别代号:LHBR4FTN3JN805982,发动机号:33043143,车身颜色:绿色;驾驶室准乘人数2人,核定载质量890千克,车辆制造日期:2018年5月7日,强制报废期:2033年8月20日。机动车所有人张某祥,使用性质:非营运。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8月2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8月31日,登记住所:安徽省广德县**镇***社区**街道*******。

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单号:AHEFXC4CTP21B010697F,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

商业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单号:AHEFXC4Y2021B009045G,保险期间:2021年8月10日至2022年8月9日,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元、机动车损失险保额6.165万元、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额1万元、车上乘客责任险保额1万元×1座。

(四)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张某祥,皖P2A861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男,驾驶证号:34252319******0411,档案编号:342501****94,准驾车型:C1,驾驶证期限十年,有效期始2019年11月29日,有效期止2029年11月29日,初次领证日期:2013年11月29日,当前状态正常,累积记分0分,住所地址:安徽省广德县**镇***社区**街道*******。经查,张某祥2021年(事发前)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2020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2019年有1次交通违法行为,记0分。

经调查和检测鉴定,事故发生前,张某祥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无精神病史,无矛盾纠纷。事故发生时无使用手机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排除酒驾、毒驾。

(五)事故相关单位、个人情况

1.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1]

事发路段的施工招标及合同签订单位,事发路段管养单位,法定代表人:聂某勇。

2.牛镇镇人民政府[2]

事发路段的设计招标及合同签订单位,负责人:查某华。

3.太湖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3]

事发路段的检测招标单位,负责人:李某强。

4.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

事发路段的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余某来;成立日期:2011年9月15日;经营范围: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施工与养护;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文件和图表、信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的租赁与维护。

资质情况: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公路乙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乙级;资质证书号:A134014492;发证日期:2018年8月13日;证书有效期:2023年8月1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

事发路段中标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孟某红;成立日期:2014年1月13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械租赁。

资质情况:(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34015560;资质类别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业务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有效期:2018年4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证机关: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皖)JZ安许证字〔2014〕012027;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4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发证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6]

事发路段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州;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2日;经营范围: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

资质情况:公路工程乙级,证书编号:(交监(公乙)第270-2014号);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7.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7]

事故车辆驾驶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祥;成立日期:2018年7月27日;经营范围:黄金茶种植、茶草初加工、销售;苗木种植;农林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

8.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8]

事故车辆检验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峰;成立日期:2008年6月6日;经营范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

资质情况: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

201205341694;发证日期:2020年9月8日;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发证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赵某恺,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事发路段实际施工承揽人。

(六)事发路段情况

事发路段项目名称为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方百路工程项目,方百路工程项目共包含5条道路(见图1),总设计里程长1.107千米,其中百谷岭路长0.577千米。本次事故发生于方百路项目中的百谷岭路。

图1事发路段地理位置图

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事发路段(百谷岭路)设计内容为路面硬化及安全防护设施,未明确道路技术等级和道路设计速度。设计全长577米,道路为东北至西南走向,路面硬化设计内容为路基宽4.5米,路面宽3.5米,两侧土路肩宽各0.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单车道,行车道宽3.5米,行车道横坡为0%,土路肩横坡为2%。设计错车道路基总宽为6.5米,错车道总长度为35米,渐变长度为15米,有效长度为20米。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内容为急弯陡坡标志牌2处(K0+050[9]右、K0+560左),平面交叉指示牌2处(K0+025右、K0+090左),圆曲线加宽2段(K0+242右侧、K0+316右侧);设置错车道1处(K0+320右侧)。设置凸面镜3处(K0+056、K0+245、K0+375);设置波形梁护栏464米。

经相关机构勘测(见图2、图3),事发路段实际施工里程496.4米,实际施工起点桩号为K0+080.6[10],终点桩号为K0+577,路基宽4.5米,路面宽度3.5米,两侧土路肩宽各米,路面结构厚度为20厘米水泥混凝土面层+18厘米填隙碎石基层,路面结构良好,单车道宽3.5米。道路平均纵坡为10.80%,最小圆曲线半径为5米,最大纵坡21.15%(见图4)。无标志、标线、警示标识、护栏。

经调查认定:事发路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平纵面指标不满足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中的建设标准。道路施工时,有关参建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中设计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施工。

图2事发路段平面图

图3事发路段地形图  

图4事发路段纵断面拟合图

 

(七)天气情况

根据太湖县气象局提供资料,2021年9月5日,牛镇镇龙湾村午后受强对流影响出现雷雨大风天气,当日13时左右开始出现短时强降水,13至14时小时雨量28.8毫米,14至15时小时雨量0.4毫米,降水天气于14时17分左右结束。

(八)现场勘察情况

经有关单位及事故调查组现场勘查,事故车辆沿事发路段由北向南行驶,从K0+412处(此处道路平曲线半径为20米,道路纵坡为14.75%下坡)向左偏出路面,在K0+396处冲入回头曲线处路面,并在回头曲线路面边缘(桩号K0+394.5)处冲出路面,坠入山崖坡面,最终坠落点距K0+394.5处路面边缘高差23.9米,该路段回头曲线处半径为5米,纵坡为14.75%。事发路段未设置护栏、急弯陡坡标志及凸面镜,全线无标线和警示标识。

事故车辆侧翻于路边山崖坡面树木,现场有散落的马扎、木凳等物品。发动机舱盖中部偏右处附着木屑状物质且向下凹陷变形,中网格栅中部偏右处附着木屑状物质且向后凹陷变形、前保险杠中部偏右向后凹陷变形。驾驶室后部风窗玻璃破裂缺失、车厢内加装的栏杆支架脱位,驾驶室右侧后部粘附木屑状物质且呈柱状凹陷变形,后保险杠及其左侧悬挂的后悬号牌弯折变形。右前轮胎失压,内侧裂口可见规整的破裂痕;右前轮转向球底部破损。左前轮内侧摩擦片缺失(事故发生后,有人在车辆行驶方向后方约155.5米处(桩号K0+550处)道路右侧发现掉落的摩擦片),其外侧摩擦片厚度为4毫米;右前轮制动盘、制动摩擦片等构件连接正常,其摩擦片厚度分别为11毫米、10毫米。

图5事故车辆坠入山崖过程示意图

图6事故车辆冲出路面处路段图(由北向南拍摄)

图7事故车辆侧翻于山坡位置图(车辆底部)

图8事故车辆侧翻于山坡位置图(车辆上部)

图9事故车辆左前轮制动器内侧掉落的摩擦片

(九)项目许可审批情况

1.项目立项、资金审批情况

2018年10月27日,安庆市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委会由村书记聂某勇主持会议,研究通过花屋路、方百路、码头路、龙湾村绿茶加工厂厂房、绿茶加工机械为2018年龙湾村四好农村路二期后扶申报项目[11],该项目由政府平台邀标,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0月10日,太湖县牛镇镇人民政府向太湖县移民管理局提交《关于申报2018年第二批后扶项目的报告》(牛政字〔2018〕166号),将方百路纳入2018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投资计划;主要建设内容:硬化改造道路1107米;计划投资:44万元。

2018年11月5日,太湖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和太湖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8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太水移字〔2018〕80号),同意将方百路纳入2018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投资计划。

2.项目规划、审批情况

2018年10月22日,太湖县交通运输局向安庆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关于请求增加我县2018年“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项目的报告》(太交工字〔2018〕159号),申请将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百谷岭路增补纳入太湖县2018年“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工程。

2019年3月22日,太湖县人民政府印发《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农村公路乡道村道路网规划(2017-2030年)的批复》(太政函〔2019〕3号),将百岭路纳入村道规划,规划路线起点:X207,路线终点:汪家屋;里程:3.374千米;技术等级:四级;路面类型:水泥混凝土。

2019年6月30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下达2018-2019年全省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调整计划的通知》(皖交规划函〔2019〕218号),同意将安庆市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百谷岭路作为新增项目;建设性质:改建;技术等级:四级公路;路面类型:水泥混凝土;长度:577米。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张某祥驾驶皖P2A861号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百谷岭路急弯陡坡路段时,因车辆制动系统失效,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路面坠入山崖侧翻。

关于车辆制动系统失效的原因,经专业机构鉴定,专家共同论证,认为事故车辆制动系统失效与车辆左前轮制动器内侧摩擦片脱落、左后轮制动效能降低有关。

经现场调查和检验鉴定,排除了人为故意,以及车辆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等导致车辆发生事故嫌疑。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事故车辆驾驶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使用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违法载人[12];违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改装,在事故车辆车厢栏板上加装护栏[13];在明知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仍冒险驾驶车辆在急弯陡坡道路行驶;乘车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违反规定在非营运轻型栏板货车车厢乘坐。

2.事发路段未按照四级公路标准建设[14],降低道路建设标准。事发路段平纵面技术指标均未达到四级公路设计标准,事发路段未在急弯、陡坡处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3.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过程存在造假,未发现事故车辆栏板存在改装。

4.地方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关企业单位存在问题

1.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意识极其淡薄,对事故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在事故车辆车厢栏板上加装护栏;长期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载人;在明知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仍冒险驾驶车辆在急弯陡坡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2.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作为事发路段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中关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15],对事发路段纵坡、圆曲线半径等关键技术指标未进行设计。

3.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该单位作为事发路段的施工单位,违规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16];事发路段施工期间未派驻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17];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4.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该单位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项目监理部部分施工质量管控文件存在造假现象;项目总监未到事发路段项目现场进行监理管理,未履行总监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况失察失管。

5.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混乱,事故车辆检验时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定[18],检验过程存在造假现象,里程表读数未按实际里程表数值填写,轮胎花纹深度未使用仪器检测,填写了检测数据,未检测车辆栏板高度,未检验货厢,未发现事故车辆栏板存在改装,未核查发动机号码,未检验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未检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未检验车辆底盘部件,悬架检测项目漏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人员签名存在代签现象;检验报告审核流于形式,在部分检验项目漏检、部分检测数据超出标准限值的情况下结论判定仍为合格[19]。

(二)有关部门存在问题

1.太湖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未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辖区内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巡查、检查存在盲区,有选择的开展农村地区公路巡查,没有做到巡查全覆盖。交通运输法治宣传和教育培训不全面。

2.太湖县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对全县境内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及道路养护、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职尽责;对“四好农村路”建设和路长制日常工作监督、指导不力;在全县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等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工作方面存在盲区、漏洞;没有主动组织事故路段项目竣(交)工质量鉴定,协助竣(交)工验收工作;对事故路段的性质认识不到位,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对事故路段开展交通质量检查工作。

3.太湖县交通运输局

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交通运输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事故项目未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监管不力;未认真督促、指导县、乡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未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要求的标准对事发路段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批复,对事发路段建设、验收、使用失察失管[20];组织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漏洞,对牛镇镇政府排查上报的事故路段安全隐患没有回应。

4.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部署轻落实,未针对辖区农村道路长期普遍存在的货车、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有效的专项整治;未制定规范的路面巡查和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农村道路“错时”巡查存在盲区和漏洞;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针对农村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对辖区公安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流于形式。

5.太湖县公安局

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货车、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不力;部署开展“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建设工作。

6.太湖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

超越职权,自行制定《关于印发移民后扶项目实施有关制度的通知》(太水移〔2020〕1号)文件,对项目进行验收,包括单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造成事故路段未进行质量验收,存在安全隐患。

7.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不到位,未联合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并互通情况;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不够有力,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辖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到位。

8.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对所属车辆管理所日常工作指导、督促、管理不到位;未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并互通情况;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台账记录不完整、不规范;2021年办理事故车辆远程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审核时存在疏漏。

9.广德市公安局

指导督促所属交通管理大队日常开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未积极协调并督促所属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定期开展明查暗访并互通情况。

10.安庆市交通运输局

监督、指导全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项目未按“四好农村路”扩面延伸项目要求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11.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督促、指导辖区公安交管部门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非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重部署轻落实,督促、指导辖区公安部门开展“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建设工作。

12.安庆市公安局

落实《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不到位,督促、指导辖区公安部门开展“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力;督促、指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不力;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能有效督促、指导辖区政府开展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建设工作问题失察。

(三)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存在问题

1.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

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落实,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事故路段长时间存在的临水、临崖山路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货车非法载人问题视而不见,未有效劝导、阻止货车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作为事发路段施工合同签订单位和道路代养单位,未落实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21],对事发路段未按规定施工、未按标准建设等问题失管。

2.牛镇镇党委、政府

擅自将事发路段安防设施移出施工招标清单;镇政府依法行政不规范,对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发路段未按规定设计、违规对事发道路变更设计、不按设计施工、未提请组织竣工验收等问题失管。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不力,对辖区内长时间存在的临水、临崖山路风险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推进落实路长制等工作不力;党委政府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货车非法载人上路问题。相关领导干部工作作风不实,落实镇领导包片和路长制工作流于形式,对基层安全宣传培训工作不到位,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制流于形式,没有针对性。

3.太湖县委、县政府

没有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对牛镇镇政府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长期存在的山路临水、临崖等安全隐患,不能形成有效的闭环管理,对农村交通安全存在的短板,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未认真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建设的指导意见》(宜政秘〔2018〕96号)要求,及时部署开展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和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牛镇镇等部分乡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两站两员”至今未建设、配备到位。

4.广德市人民政府

督促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落实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工作不力。


四、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张某祥,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在事故车辆车厢栏板上加装护栏;长期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载客;在明知车辆制动系统存在异常的情况下,仍冒险驾驶车辆在急弯陡坡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人员

陈某海,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外检员。检验过程存在造假现象,里程表读数未按实际里程表数值填写,轮胎花纹深度未使用仪器检测,填写了检测数据,未检测车辆栏板高度,未检验货厢,未发现事故车辆栏板存在改装,未核查发动机号码,未检验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未检验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调查。

以上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构成犯罪的,责成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三)有关责任人员

1.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王某,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领导不力,公司设计人员未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中关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对事发路段纵坡、圆曲线半径等技术指标未进行设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22]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罚。

(2)阮某洁,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道路所负责人,事发路段设计负责人。未严格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中关于“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对事发路段纵坡、圆曲线半径等技术指标未进行设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23]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罚。

2.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孟某红,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领导不力,公司违规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事发路段施工期间未派驻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24];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罚。

3.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1)许某州,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对公司领导不力,对项目监理部管理不到位。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事发路段项目现场进行监理管理,未履行总监职责,部分施工质量管控文件存在造假现象等情况失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5]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赵某,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事发路段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事发路段项目现场进行监理管理,未履行总监职责;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况失察失管;项目部部分质量管控文件存在造假现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26]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行处罚。

(3)储某亮,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事发路段项目总监代表。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等情况失管;项目部部分质量管控文件存在造假现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处罚。

3.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1)张某锋,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对公司领导不力,对公司检测人员在事故车辆检验过程造假情况失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余某龙,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负责公司技术工作,在批准检验检测领域内承担公司检验报告批准签发,事故车辆2021年检验报告审核签发人。未认真履行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职责,对公司检测人员在事故车辆检验过程造假情况失管,对事故车辆检验报告审核流于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4)杨某,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质量负责人职责,对公司检测人员在事故车辆检验过程造假情况失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由广德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四)有关责任单位

1.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27]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处罚。

2.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28],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29]和第六十四条[30]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4.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31]之规定,建议由安庆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5.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32]规定,建议由广德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处罚,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33]规定,建议由省市场监管局注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五)移交处理人员

赵某恺,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违规承揽事发道路施工项目,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安庆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六)有关公职人员和单位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送省纪委监委安庆市太湖县“2021•9•5”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和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由省纪委监委提出。


五、主要教训

(一)农村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因城乡发展经济不平衡,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配套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农民安全意识淡薄,事故风险意识及救援能力缺失,农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二)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监管不到位。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在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方面履职不到位,监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文件部署多,抓落实整改少,监管效果差。对行业监管对象及监管事项停留在上报材料层面,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地方公安部门未针对辖区农村道路长期普遍存在的货车、农用车非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有效的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辖区内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力;地方交通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对上级部门印发的文件执行存在偏差,对事发路段建设、设计、验收、投入使用失察失管;隐患排查工作存在漏洞。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方面监管不深入不细致,监督检查重形式轻内容,监管能力存在不足。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太湖县及牛镇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方面,重发展轻安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的意识不强,对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抓得不实,特别是对农村、农民、农业企业等安全监管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存在不足,基层政府“打非治违”存在盲区。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道路设计单位未按照省市有关“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建设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对事发路段纵坡、圆曲线半径、设计速度等关键技术指标未进行设计;道路施工单位违规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进行施工,以包代管,事发路段施工期间未派驻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未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流于形式,项目总监未到事发路段项目现场进行监理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失察失管,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文件施工并验收的情况失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混乱,相关技术人员对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不了解,检测人员检测过程中检验过程存在造假现象,检测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人员检测过程中存在未实际检测填写检测数据、检测项目漏项、检测记录代签字现象,检验报告审核流于形式。


六、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是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农村地区综合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深刻认识“高风险的城市和不设防的农村”之间并存的关系,切实将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作为事故预防“减量控大”的重中之重,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农村客运服务供给,着力保障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需求。统筹推进深化农村安全综合监管固本强基攻坚行动,深入调研农村安全工作现状,完整准确全面地分析农村安全生产形势、识别短板补漏弱项、研判事故风险,出台关于农村地区安全综合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强化对农村地区总体安全工作的指导。

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安全保障基础。安庆市和太湖县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讲话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要结合本地农村地区地理环境、经济发展实际,制定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农业农村安全发展规划,完善农村安全管理制度。立足本地实际,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三是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村民组作用,深入田间地头针对农村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公开曝光严重违法问题、典型事故案例和责任追究情况,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创新宣传手段,通过网络主播、“大喇叭”、黄梅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手段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工作,让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深植群众心中。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持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继续开展全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为载体,聚焦危险化学品、交通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工贸等行业领域,针对农村地区暴露出来的安全生产问题,要深入查找问题根源。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群防”手段,大力提升安全执法检查质量和成效,坚决整治安全执法检查“宽松软”,加大对路面执法管控力度,全面排查整治交通安全隐患,以责任落实带动安全工作落实。要立即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对检验机构的监管工作。


注解

[1]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50597088981;单位名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聂大勇;类型:村民委员会;发证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民政局;注册地址: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达兴组;经营期限: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

[2]牛镇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5003130564C;机构性质:机关;负责人:查先华;机构地址:太湖县牛镇镇龙坪村建镇组;登记机关:安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3]太湖县水库移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5678932944J;负责人:李仁强;机构地址:太湖县新城法华路64号;组织类型: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太湖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有效期2016年3月24日至2021年3月24日;注册资金:56.8万元。

[4]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3008636Y;企业名称: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风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1年9月15日;注册资本:5188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0年9月15日;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15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9月14日;登记机关: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庆市开发区集贤北路154号市公路机械工程处办公楼;经营范围: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工程施工与养护;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文件和图表、信息咨询服务;工程设备的租赁与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0907570812;企业名称: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4年1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19年1月10日;营业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营业期限至:长期;登记机关: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开业;住所:太湖县徐桥镇新街;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合肥福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57317576;企业名称:安徽省全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340100000363128;法定代表人:许广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9年10月22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核准日期:2020年9月7日;营业期限自:2009年10月2日;营业期限至:2029年10月18日;登记机关: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路南(姥山路)2幢502室;经营范围: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技术咨询,招投标代理服务。

[7]太湖百岭黄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RXMJ572,法定代表人:张高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7月27日,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太湖县牛镇镇龙湾村百岭组027号,经营范围:黄金茶种植、茶草初加工、销售;苗木种植;农林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

[8]广德县安定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58751127,注册号:342523000013805,法定代表人:张先峰,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8年6月6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营业期限:长期,登记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团山村(安定驾校旁),经营范围: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此桩号为设计桩号。

[10]此桩号为事故调查期间实际勘测桩号。

[11]此项目名称为龙湾村委会会议记录中的项目名称。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1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附件《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三、建设标准(一)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应根据地形、地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原则上不得大于300米。鼓励皖北地区和具有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性质的公路按照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建设。

(二)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三)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或公交站点,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15]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配套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办〔2018〕79号)附件《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方案》三、建设标准(一)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原则上采用四级公路建设标准,路基宽度不低于5.5米,路面宽度不低于4.5米(特殊区域特殊路段不低于3.5米);错车道设置间距应根据地形、地貌、视距等因素灵活设置,原则上不得大于300米。鼓励皖北地区和具有资源路、旅游路、产业路性质的公路按照双车道四级及以上公路标准建设。

(二)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不低于20厘米,基层厚度不低于18厘米,老路基应进行夯实或换填处理。

(三)农村公路扩面延伸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建设防护、排水、交通安全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通客车路线同步建设候车亭或公交站点,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1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17]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中标项目经理李慕泉的情况下,使用其证书中标,在施工过程直至事故发生后都未告知项目经理本人;施工现场交由赵华恺负责施工,赵华恺负责材料采购、组织人员、现场作业等。

[1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第4.1条表2。

6.2.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送检机动车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记载的内容或可见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

6.3.3.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机动车的座位(铺位)数应与机动车行驶证签注的内容一致,座椅布置和固定方式应无改装情形。

6.3.4.3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挂车的栏板(含盖)高度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驾驶室两侧喷涂的栏板(含盖)高度数值相符,且误差不超过士50mm。

6.3.5.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货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专项作业车的后轴钢板弹簧片数应与机动车登记信息一致,且不应有明显增宽、增厚情形。

6.3.8.2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辆不应有“加高、加长、加宽货厢”“拆除厢式货车顶盖”“拆除仓栅式货车顶棚杆”“换装大尺寸罐体”等非法改装情形;货厢和栏板的锁止机构应齐全、完好;货厢栏板和底板应规整。

6.4.4.2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对应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a)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摩托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0.8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1.6mm,轮胎胎面磨损标志应可见;

[19]《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7.1检验结果判定 授权签字人应逐项确认检验结果并签注整车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送检机动车所有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合格的,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20]《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21年第11号)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21]《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防护、排水等必要的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县道、乡道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在村道的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第3.1.1条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太湖县鸿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通知中标项目经理李慕泉的情况下,使用其证书中标,在施工过程直至事故发生后都未告知项目经理本人;施工现场交由赵华恺负责施工,赵华恺负责材料采购、组织人员、现场作业等。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2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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